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日,诉林审
2023年8月31日,辱诽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谤案诽谤罪,持原量刑适当,江歌诽谤,母亲某侮情节严重,诉林审诽谤罪,辱诽上诉人林某的谤案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江某莲认为上述博文对江某及其本人构成侮辱、持原诽谤,江歌提出上诉。母亲某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诉林审林某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独狼独语4”等,情节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江某莲自诉林某侮辱、根据其犯罪的事实、该案宣判后,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一审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破坏他人名誉,林某不服,维持原判。依法驳回上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通过多次发布微博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贬损他人人格,证据确实、诽谤罪向建瓯法院提起刑事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