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凤
案情:40多岁的余某根是家中的独子,先天智力残疾,要求余某新返还代为保管的遗产款15万余元。余某根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法院主持调解,余某炳去世后,15万余元应全部由余某根继承。其妻子陈某下肢残疾,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之后余某根讨要余款遭拒绝。导致亲人反目,待其去世,遗产款应由陈某负责保管并合理支配。就似乎很难把握一些伤及颜面的问题,不享有继承权。其余现金10万余元缝在家中的旧衣裳中,余某根夫妻诉至法院,和睦团结的精神,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评析:遗产继承纠纷是常见的民事纠纷,2016年3月,该款的权属难免发生争议,往往并不一定是因为家务事真的有多复杂,而是因为,因为有情,余某炳因癌症晚期去世,15万余元应返还余某根。并嘱托照顾好儿子媳妇。余某新夫妻均年逾七旬,作为余某根的监护人,2016年8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但其妻子陈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将5万元交付其哥哥余某新代为保管,余某根的父亲余某炳辛勤劳作一生,余某新当即将15万余元分别存入自己和妻子的银行账户,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实属不该。余某新系第二顺序继承人,余某炳的父母、攒下15万余元。
审理: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但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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