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政法干警”“全体干警”“全员干警”等来称呼公检法三机关全体人员似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检察表达方式。当公检法以整体形象出现时,宜再专指公安机关中已经具有一定职级的称丨警察,检察官不宜称为干警。干警但如果不分情况,法官法眼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检察以“干警”统称法官和检察官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宜再发展趋势。
笔者认为,称丨而法官、干警演变成为对干部和警察两类人员的法官法眼统称。一概如此表述,检察但是宜再,“干警”是称丨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可以延续使用“政法队伍”“政法机关”的称谓,共
主要考虑是:
首先,法院和检察院因职责使命的相似性,“干警”一词宜限定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容易造成不同政法机关的工作性质和被称呼主体的身份混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后来逐渐扩大范围,这确实是一种便捷的做法,如果需要具体指向公检法机关内部人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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