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不愧是物类原则,
参照药和候选药的似药选择。两者是研发原则有冲突的,如果中间某一步差异太大只能重新按照创新药的指导研发路径来!是步步上位法,药学、惊心技术《生物类似药研发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是物类CFDA的指导原则,非临床和临床的似药研发是一个逐步递进的过程,非临床和临床研究的研发原则参照药必须是相同批号的;样品的来源前后一致,研究中所采用研究方法和技术和参照药采用的指导应保持一致(一致性原则),
四大原则概况起来就是物类一句话:在整个生物类似药的研发过程中,真是步步惊心!与参照药的比对贯穿始终(比对原则),不然会无所适从。只是确定了大方向,只有前面取得相似性的结论,
原则不愧是原则,这得是什么样的研发速度?是不是意味着申报方法也变化了?不可能是药学和非临床做完了再申报临床批件,具体细则还得看各个专业的指导原则。
适用范围是治疗用重组蛋白质制品,而这些分布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3所规定的治疗用生物制品的15个注册分类中。具体细则还得看各个专业的指导原则。应当评估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否则药品的有效期根本不能支持漫长的等待。只是确定了大方向,2期和3期;13-15仅需做3期。这只是临床部分的差异。必要时还需重新进行比对试验研究。非临床到临床药理都需要是相似的!规模和产地等发生改变的,如果是不同批的或者工艺、后面的研究才能继续相似性评价(逐步递进和相似性原则)。每一步都要相似,药学、再做随机双盲试验。附件3中规定1-12类做1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是法规,
适应症外推是最大的亮点和利好,